发布日期:2017-09-09 15:35:39 阅读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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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2015年11月2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,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备案
为确保本会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,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提供服务,加快本会健康持续发展,根据安徽省民政厅、财政厅转发《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管字〈2014〉127号)规定,以及《安徽省烹饪协会章程》,结合行业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会费缴纳范围
会费是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之一,凡是本会会员(团体、个人),均按本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按时缴纳会费。
第二条 会费缴纳标准
会 长: 企业10000元/年,个人2000元/年;
副 会 长: 企业5000元/年,社会团体和个人800元/年;
常务理事: 企业2000元/年,社会团体和个人400元/年;
理 事: 企业1000元/年,社会团体和个人200元/年;
会 员: 企业500元/年, 社会团体和个人100元/年;
荣誉会员: 企业2000元/年。
多重身份的会员以会费最高等级标准缴纳。
60周岁以上个人会员免缴会费。
第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
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,新会员6月底前入会,须缴纳当年会费,7月1日后入会,缴纳半年会费。
第四条 其他规定
对于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,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,可适当减免或免缴。
对于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,按《安徽省烹饪协会章程》第十二条规定视为自动退会。
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列管理费用。
会费由会员服务部负责收取,人事财务部开具《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。
会费缴纳采用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。
第五条 会费管理
会费的收缴、管理及使用,应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,坚持量入为出及勤俭节约原则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坚持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原则,会费用于本会日常工作开支(会议费、网站会刊费、房租物业费、办公费、以及专职人员工资福利保险、差旅费等)。
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规定的设施设备及用品等其他费用。
其它合法支出。
当年结余会费转入次年使用。
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、或常务理事会、或会员代表大会、或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,并接受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、监事会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每年会费收支节余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,并向会员公布。
第六条 会费缴纳账号
户 名:安徽省烹饪协会
开户行:工商银行淮河路支行
账 号:1302 0104 0920 0011 911
第七条 本办法须经安徽省烹饪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,于2015年11月24日无记名投票通过。
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徽省烹饪协会秘书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