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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烹饪协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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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经2021年5月10日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、2021年6月1日省民政厅核准)
 

 
 
第一章   总  则
第一条  本会名称:“安徽省烹饪协会”(英文AnHui Cuisine  Association,缩写AHCA),简称“安徽烹协”。
第二条  本会性质:是由安徽省内从事餐饮(烹饪)及与其紧密相关行业的企业、教学研究单位、培训机构、社会组织和个人,自愿结成的全省行业性、体制内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  本会宗旨: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秉承传承、创新、发展“六字”方针,坚持服务会员、服务行业、服务政府、服务社会“四服务”原则,促进餐饮行业发展,加快烹饪技术进步,推动徽菜创新繁荣,弘扬安徽饮食文化,为安徽社会经济文化快速发展做贡献。
第四条 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、党建领导机关中共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安徽省财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   
第五条  本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,本会网址:www.ahcas.com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第六条 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贯彻政府法律、法规及政策,争取政府对行业扶持政策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。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,制订行业规划、行业企业等级及其服务标准,开展行业改革立法论证,审查行业准入资格、资质,发放行业生产、经营许可证,开展行业调研,发布行业统计信息,鉴定餐饮烹饪职业技能资格等事务,承接政府转移职能;
(二)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反映行业企业意愿及诉求,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,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,建立行业企业诚信体系;
(三)开展管理与技术咨询、行业交流、人才市场、人事代理、会展招商等业务,为行业企业服务;
(四)开展行业名店、名师、名品等“创先争优”活动,组织评选、表彰优秀单位和个人,引领行业品牌建设;
(五)开展烹饪理论、技术与饮食文化研究,促进徽菜创新与发展;
(六)加强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,举办省内外烹饪服务技能竞赛,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;
(七)普及食品营养与安全知识,历行勤俭节约,推动筵席改革,提倡科学用餐;
(八)推进烹饪工业化和产业化进程,促进餐饮业现代化发展;
(九)创办与餐饮行业、烹饪事业相关的经济实体,壮大协会经济;
(十)编辑出版《徽菜》,办好“安徽饮食文化网”,宣传党和政府政策法规,传递行业相关信息;
(十一)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活动。
第三章  会  员
第七条 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在餐饮(烹饪)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第九条 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 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纳交会费(已交的会费不退)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第十二条 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 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选举和罢免监事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六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七)决定终止事宜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  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  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 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,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代表大会;
(四)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聘任本会荣誉职务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 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二十二条 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 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烹饪和餐饮界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/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  本会法定代表人,由会长授权秘书长担任,须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 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
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第三十条 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1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3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第三十一条 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;
(三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三十二条 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三条  监事会(或监事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,对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及时进行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税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第三十四条 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三十五条 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六条 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七条 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八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条  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一条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二条 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 
第四十三条 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四条  本会资产为国有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五条 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六条 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七条 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八条  本会完成宗旨、或自行解散、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九条 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有关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条  本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一条 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二条  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财政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  附  则
第五十三条  本章程经2021年 5月10 日第五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四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五十五条 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